第二类,被告人在获取公民信息后,实施精准的绑架、敲诈勒索等更严重的刑事犯罪。
如: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被害人谢某、李某乙均证实,他们分别接到了170××××1922、170××××3913的手机号码拨打其手机,称可以给他们各自的父亲提供残疾人补助金,最终两人被骗了6988元和1567元。
被害人周某和荣某,分别接到了170××××2944、170××××2262的手机号码打来的电话,称国家有一笔新生儿疫苗补贴要打给周某,对荣某称王某某低保事情办成了,最终,周某被骗3226元;荣某卡的余额,显示只剩下70多元钱。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郑建军等人冒充民政局等单位工作人员拨打电话联系被害人,虚构××人、××人可以领取国家补助等事实向全国各地被害人实施电话诈骗,并通过被告人王万金负责提取赃款,至案发时共计拨打诈骗电话4000余人次,成功诈骗28起,诈骗金额共计20余万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被害人孟某、曾某均证实,他们都接到了170xxx的手机号给其打来的电话,准确的说出了各自爱人和孩子的名字以及家庭住址,并称他们得罪了人,索要钱财消灾。
北京市第八中学少儿21班家委会负责人高某证实,2015年6月17日,班里的11个孩子家长(主要是爸爸),均接到了一个电话号码为170xxx的电话,准确说出了孩子家庭住址等具体信息,并称有人要出钱要家长的双腿,说孩子妈妈会出车祸,会接到孩子手指头等威胁话语。
被告人曹建国供述说,其从2015年5月份开始使用170号段号码,因为所买的信息单上有学生家长的电话和身份信息,因此就将北京的学生家长作为了敲诈对象。
收钱用他人银行卡
在成功获取了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会指引被害人通过ATM机,将犯罪所得的款项汇至其制定账户,但是这些账户,均不是被告人自己真名实姓名在银行开立的。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蒋桂香租住处扣押了中国邮政储蓄卡5张,其中一张银行卡的户名为“欧阳海南”账号为62×××45。
同日,还在蒋桂香租住处扣押“曾小林”的身份证等,其中一张银行卡的户名为“赖道高”,一张银行卡的户名为“曾小林”。
据被害人王某丙、乐某、蓝某等人证实,他们均将受骗钱款按照要求汇入了“曾小林”的账户中。
在北京的这起敲诈学生家长的案件中,被告人之一的宋汉奎供述说,在团伙分工中,他负责买银行卡,买银行卡的目的就是为了接受诈骗的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