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2件案件,则是被告人在实施绑架、敲诈勒索过程中, 用170号段手机号和被害人家属进行联系,勒索钱财。
值得注意的是,7起案件中,被告人进行犯罪活动的流程相同,均是提前通过非法途径获得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掌握了公民的具体情况后,按不同对象,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
深读通过7个案件的判决书发现,在这些案件中,均有被告人专门负责前期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以备被告人实施犯罪之用。
例如,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刑初14号判决书记载,在侦破被告人邓某建、邓某艳、节某等人诈骗案中,公安局网安大队提取被告人黄某同的QQ邮箱收件箱中的7封邮件打印件,其中均为被害人信息资料。团伙中其余人员再通过黄某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电话诈骗。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在审理郑建军等人的诈骗案中,对涉案移送的硬盘检出的数据中,有大量excel表格和文本文档,××患者或××人的救治相关信息。郑建军供述,其将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雇佣的话务员进行诈骗。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记载,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蒋桂香处扣押14张××人个人资料。蒋桂香供述,通过网上购买个人信息资料后,由其拔打被害人的电话号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在破获曹建忠等5名被告人采用拨打被害人电话进行敲诈勒索案中,搜到U盘1个,经鉴定存储公民个人信息4.6万余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实,从涉案U盘中检验出与案件相关的文件55个,其中,北京市第八中学初中、高中信息共计1865条。
另据北京市第八中学出具的证明,涉案U盘中的学生信息与该校数据库学生信息一致。
该案中被告人之一的杨春奎供述,其于2015年5月在北京望京附近8000元找了一名男子买了几万条信息,又于当年7月份,又找该男子花了4000元买了一个数据包。
作为工具
诈骗者大量购买电话、电话卡在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绑架案中,陈某某证实,2015年5、6月份,一个年轻男子到安溪县凤城镇蓝安路385号的安达移动专营店一次性购买4张号码卡,全部是170号段,当时没有拿他的身份证进行登记。
另据手机通话清单证实,这4个号码均有与被害人亲属的通话的记录和4个号码相互间的通话记录。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决书记载,证人詹某说,其在漳平市开了一家手机店,2015年4月27日前一两天,黄某同到其店定了20台老式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8部。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证人彭某、简某证言称,其夫妻经营手机店,其店内的170号段基本卖到福建的安溪、三明等地。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记载,2015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蒋桂香租住处扣押了其手机6部(其中蓝色诺基亚手机3部)。
对所购个人信息分析
虚构情节“精准”下手深读经过梳理,7起案件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被告人对购买到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分别扮演行政部门(如民政局、财政局、消防队等)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人员进行诈骗,其虚构的情节均和受害人身份以及近期从事的活动吻合,这样大大的提高了诈骗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