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报道,记者卧底多个“相约自杀群”,群内成员对话令人触目惊心。“网上相约自杀”,顾名思义就是自杀倾向者或有自杀隐形因子人员,借助网络平台相约实施自杀行为,本质就是“网络上的群体性自杀”。网上相约自杀日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
首先,自杀者不可否认是最大责任者。选择自杀都是对生命的亵渎,推脱责任的表现。但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之法,未发生社会关系的责任不在法律的评价范围之内,因此无需考虑自杀者为自己的行为向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相约自杀、教唆自杀、帮助自杀者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涉嫌犯罪并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我国刑法认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自身放弃生命的承诺是无效的,杀人者需要受到刑法制裁。如两个人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得逞,虽然杀人者得到对方的承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目前没有将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但如果教唆、帮助的行为和自杀者的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教唆、帮助行为者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网友为轻生者出谋划策,提供自杀攻略等帮助行为,自杀者实施自杀的行为,帮助者以作为的方式帮助他人死亡,也涉嫌故意杀人罪。如他人只是抑郁,网友故意采取引诱、怂恿、欺骗等方式,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或以相约自杀为名骗取他人自杀等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其实质上就是“网友借自杀者之手将自杀者杀害”,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网络服务提供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有责任和义务对自己的信息监督管理,若监管失职需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法院关于“网上相约自杀判决第一案”有很大的参考价值。2010年,上海大学生小范在QQ群看到丽水小张的死亡邀请,便相约自杀。小张中途放弃,而小范自杀身亡。小范父母将小张及腾讯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腾讯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网上相约自杀”的实质是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因此,国家要完善网络立法,做好预防工作;行政机关要做好网络监管,净化网络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对平台上“自杀群体”进行心理危机干预,预防自杀行为发生;社会要宣传珍爱生命,营造阳光氛围,相信通过共同努力,可以有效避免群体性自杀行为一再发生。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