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新增专门章节“留守儿童保护”,提出构建全社会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
据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晓光介绍,浙江省将留守儿童界定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父母因其他原因外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为了加强对留守儿童的保护,条例指出,民政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平台,对留守儿童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父母外出后应当与留守儿童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及时了解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
共青团、妇联、工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关注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定期将留守儿童监护、抚养和身心健康情况报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据了解,浙江省民政厅今年初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部署开展了农村留守儿童排查及信息录入工作。目前,留守儿童已全部排查完毕并录入信息库,建立一人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