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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状告江南索赔500万元 江南:少债老还 对前辈深感抱歉

发稿时间:2016-10-25 14:42:37 来源: 北京日报

  原标题:金庸怒了,不许白用武侠人名

  金庸

  江南

   摘要:

   【金庸状告江南索赔500万元 江南:少债老还 对前辈深感抱歉】金庸诉状,停止发行小说,索赔500万元。金庸在诉状中,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诉状还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此外,四被告还要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等。江南发声,少债老还,对前辈深感抱歉。“作为读者,将与自己喜爱的作者首度交流,却是在司法层面,情绪非常复杂。”作家江南说,“少债老还”,无论法律层面的结果如何,自己都为22岁那年的孟浪和唐突感到抱歉,并对由此给金庸造成的困扰感到非常自责。

   名词解释

 

  同人小说,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近年来,伴随体育人物、娱乐人物、政治人物等社会人物的高密集度曝光,真人同人小说也逐渐兴起。

  本报记者 路艳霞

  畅销书作家江南意外惹上官司了!15年前,他凭借一部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成名,渐渐在文学影视圈混得风生水起。孰料,武侠小说宗师金庸近日将一纸状书递交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将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起诉后者侵犯其著作权。《此间的少年》涉嫌侵权,消息一出,引起业界极大关注,同人小说的尴尬处境也被推到了前台。

  网上仍在出售《此间的少年》。

  金庸诉状  停止发行小说,索赔500万元

  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公告,金庸在诉状中,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诉状还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此外,四被告还要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等。该案将于2017年2月16日开庭审理。

  这边,金庸将一纸诉状递交给法院,如同他在多年前曾谈到过的,“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钱的。”金庸还曾提到,周星驰在电影《功夫》中用了他塑造的杨过、小龙女、郭靖、黄蓉这些人物,每用一次就要付1万元钱。看来,这一回金大侠是对多年前言论的兑现,他要与同人小说作者和出版方较真儿了。

  那边,《此间的少年》依然卖得红火。昨天,进入亚马逊中国、京东商城、当当网等,该书仍在销售。该书十周年纪念版于2011年出版,在京东商城至今还位于青春文学畅销榜的第37位。华策影业也曾对外公布消息,《此间的少年》将改编成电影。

  此外,不得不说的是,金大侠这些年来不断打破沉默,积极替自己维权。2014年,他就曾联合国内获得授权的两家游戏厂商搜狐畅游和完美世界进行维权,《大掌门》《金庸群侠传》《金庸小说》等多款游戏被起诉并且要求赔偿,有些游戏则大幅度修改游戏设定以避开相关版权约束。

  江南发声

  少债老还,对前辈深感抱歉

  “作为读者,将与自己喜爱的作者首度交流,却是在司法层面,情绪非常复杂。”作家江南说,“少债老还”,无论法律层面的结果如何,自己都为22岁那年的孟浪和唐突感到抱歉,并对由此给金庸造成的困扰感到非常自责。

  说起来,《此间的少年》竟是江南的第一部作品,15年前该书发表于网络,后于2002年出版,再版了三次。书中,江南用武侠人物的视角记录了自己的青春,讲述了在汴京大学,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们的校园故事。很多读者认为《此间的少年》是江南最好的作品之一。

  不仅读者没想到,江南自己也没想到,这部写于十几年前的小说,会让他接到一纸诉状。前天夜里,江南通过微博首次发出声明称,“书中人物姓名确实基本都是来自于金庸先生的系列武侠作品。”他说,情节基本是他在北大读书时候亲历的校园生活和听来的北大逸闻,他还把自己代入了其中“令狐冲”这个角色形象。江南还透露,自己是金庸的忠实读者,最初使用这些人物名字,“主要是出于好玩儿的心理”,写这部《此间的少年》就是“娱人娱己”。

  谈及该书的出版,江南当初也是“惴惴不安”。最早出版的时候,他和出版社也曾就书中人名的问题咨询过相关的法律人士,被告知这种形式在当时未曾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才决定正式出版,而他确实并未有侵权的想法。目前,他已将相关法律事务交给律师进行处理。

  业界争议

  同人小说侵权存在灰色地带

  在网络文学界、影视界,江南接到的这一纸诉状,让业内人士感到惊讶、震动。他们认为,此案一出,同人小说的版权困境问题由此凸显。

  一种观点认为,同人小说若牟利,就涉嫌侵权。北京好景常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CEO何常在认为,如果作品取材于原作者塑造的人物,写作者出于个人爱好进行写作,没有问题;但出于商业化的目的,比如出版发行、影视拍摄等,就要征得原作者的同意,毕竟这些人物都是原作者独创的。网络作家琴律则认为,互联网最初的版权界定很模糊,《此间的少年》借用金庸作品中的某些人物,只当作大家对金庸的崇拜;但后来江南因此而牟利,在某种程度上就有侵权之嫌。

  另一种观点强调,对同人小说应持宽容态度,视情况而定。阿里文学总编辑周运认为,对同人小说不能一棍子打死,如果人物名字出自某部作品,但实际内容关联度不大,不应粗暴地定性为不合法;但如果恶意歪曲原作者创造的知名人物形象,就应判定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比如金庸笔下的人物性格特点分明,如果为了哗众取宠,将人物关系彻底颠倒,正派写成反派,反派写成正派,这就算侵权。”

  事实上,对于同人小说而言,文学平台和写作者都存有尴尬。周运透露,同人小说有比较大的法律风险,存在灰色地带。一方面可能会因侵权被原作者起诉,另一方面也的确有一些作者借机写一些打擦边球、违背公共道德的东西。他表示,“阿里文学对一般的同人小说都不会签约,只会签一些公共版权著作的同人作品。”网络作家琴律坦言, 网络作者一直很困惑,借用原作者作品中人物形象和人物关系是否可以,可以借用到什么程度,到底需要什么流程或法律条文才能够允许借用,这些都还是法律空白。“但无论怎样,这个案子对网络作者是一个提醒,甚至是警醒。”

  而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看来,“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但不会保护客观事实,不保护表达的观念、情感、看法等,金庸小说中的人物是不是构成作品,这个认定起来还是有一定困难的。”但李明德认为,江南可以说利用了金庸的声誉,借用他的人物写新东西、写新场景,来提高自己小说的知名度。因此,他认为,江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大,“当然,到时候还要看法院如何判决。”

责任编辑:崔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