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记者章程)21岁的广州小伙侯某难耐酷暑想去游泳,同学兼好友的高某便提议去水库,为此高某特意找来父亲一同前往照看他们游泳。不料,侯某不幸溺水身亡。事后,侯某父母起诉高某及其父亲并索赔39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花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为此判决高某和其父亲无需担责。侯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改判高某和其父亲应对侯某的溺亡担责10%,并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合计赔偿7万多元。
水库游泳取下游泳圈后溺亡
2015年6月8日14时许,21岁的侯某在同学兼好友的高某家玩耍,因天气炎热,侯某提出想去游泳,高某提议“附近有一个水库,但有点危险”,之后,高某找到父亲请求照看他们去水库游泳,还帮自己和侯某带上了两个游泳圈。
当日16时许,高某父亲驾车载着儿子和侯某到达水库。之后,侯某、高某便带着游泳圈下水游泳,高某父亲则在岸边照看。游了一会儿,高某、侯某先后取下游泳圈继续游泳。不料,取下游泳圈后不久,侯某就发生溺水,高某和父亲施救不成,便向其他人大声呼救,并请求他人帮忙拨打120、110。不久后,救护车和警方到达现场组织救援。但不幸的是,侯某被打捞出水时已经溺水身亡。
事发后,侯某父母伤心不已,他们认为,高某及其父亲没有尽到看护及互助的义务及责任,告上法院索要39万余元赔偿。
一审:应自行承担全责
花都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21周岁,身体及智力健全,这在法律上意味着他具有独立的识别与判断能力,对行为的后果有能力预见,应独立承担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然而,侯某在好友高某提示有危险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前往水库。到达水库后对水库边竖立的警示牌视而不见。而在高某父子为他准备了游泳圈保障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他选择摘掉游泳圈,在自己不熟悉的水域采取危险方式游泳,这是导致溺水发生的全部原因。
“法律不可强人所难”,虽然侯某父母一直责怪高某和其父亲没有下水救人,但法院认为冒着生命危险救人虽是英雄壮举,但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此,高某和其父亲不应因为没有冒死救人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侯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侯某不熟识水性,所以才要高某及其父亲去看护他,保证他的安全。
二审:改判两同伴担责一成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侯某、高某及其父亲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行为的后果应有基本的预见能力。在明知水库游泳有危险,且水库多处醒目位置均竖立有禁止游泳警示牌的情况下,仍前往水库游泳,这属于共同冒险的行为,从而导致了侯某溺亡事故的发生。
其中,侯某作为成年人,忽视自身的人身安全选择前往危险水域游泳并摘掉游泳圈,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其自身溺亡的损害后果承担90%的责任。高某明知水库存在溺亡危险,仍提议到该水库游泳,且在侯某决定前往时未予阻止;高某父亲在知晓他们要去危险水域游泳后未予阻止,反而提供交通便利并共同前往。二人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制造了危险情况,对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是导致侯某溺亡的次要原因,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为此,法院认定高某及其父亲应对侯某溺亡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情认定高某及其父亲支付6万多元赔偿款,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合计赔偿7.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