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副教授被解聘后
9月19日,湖南师范大学学生黄慧龙、宋胡丹与该校法学教授黄捷一同进京,在近日开庭的湖南大学原副教授黄礼攸、杨建觉诉教育部的行政诉讼案中,担任原告的代理人。
两副教授被学校解聘
2015年7月,湖南大学以“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为由,对该校建筑学院副教授杨建觉、黄礼攸作出“不再续聘,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处理决定,并限期办理离校手续。
两位被解聘的副教授不服学校的处理决定,多次向学校提出异议,质疑处理解聘事宜的“主体机构”“学校对教师的评价体系”等。
2016年,杨建觉、黄礼攸找到湖南师范大学的法学教授黄捷。
黄捷是湖南法学会程序法学研究会的负责人,接受此事后委派了6位湖南师范大学在校大学生(均为程序法学研究会成员)进行法理研究和诉讼实务。
2016年7月19日,杨建觉、黄礼攸以“违反法理规定,怠于行使职责”之名起诉教育部。
诉讼代理人胡梦瑶、宋胡丹认为,湖南大学作出解聘决定的主体违法,终止与原告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违法,其“解聘决定”违反了正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所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但原告在今年4月28日以邮政挂号信向国家教育部寄送申诉材料后,两个多月内没有收到回复和处理,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教育部直属高校湖南大学里,两位副教授的解聘事件是受人热议的新闻。湖南大学在给教育部人事司的一份报告中汇报了此事的经过。
2011年,湖南大学实行教师全员聘用,杨建觉、黄礼攸因未达到副教授上岗条件被聘至专职科研岗,时间为3年(2011年8月1日~2014年7月31日)。2014年两人未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学校的意见为“聘期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学院可停聘或者延聘一年”。
后经本人申请、学院学校批准,两人合同期延续至2015年7月31日。随后签订的合同变更书中特别约定:如在聘期内未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终止聘用。
2015年7月1日,学校教学科研系列岗位职务聘用委员会对合同截止到2015年7月31日的教学科研人员进行聘用审议时,发现杨建觉、黄礼攸等人在合同延续期内仍未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经专家组投票表决:不再续聘。
杨建觉、黄礼攸等人随后向学校提出了书面诉求。2015年10月23日,学校教学科研系列岗位职务聘用委员会对6位不再续聘人员提出的异议进行审议,对其中3位教师“不再续聘”的决定作出了调整,但对杨建觉等3人维持之前的处理决定。
鉴于杨建觉和黄礼攸两人不办理相关手续,2015年12月,湖南大学在进行公告后,将两人的人事档案移交到湖南省人才交流中心。
被解聘副教授:不认可校方说法
杨建觉、黄礼攸两人对湖南大学的上述说法表示不认同。
杨建觉称,他1982年本科毕业留校任教,1991年赴美国访学,2000年回到湖南大学建筑学院继续任教。
杨建觉说,2012年,应学校要求,他的工作转为“科研岗”。在继续上课和带研究生的同时,他与学校签订校外兼职协议书,缴纳校外兼职管理费21.8万元。目前,他担任长沙泰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艺术总监(非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40%股份。
他认为,在过去的10年中,自己一直致力于湖南古街、古镇、古城的保护与复兴,主持了长沙的太平街、都正街、县正街、靖港古镇、铜官陶城、乔口渔都、新康戏乡、书堂书香等历史建筑文化保护设计,主持了平江北街古街、郴州板梁古村、张家界天子山镇、吉首乾州古城等复兴规划。这一系列作品受到国内外专家的高度评价,带给湖南大学美好的声誉。学校无视自己的成绩,以一个非常设的机构“五人委员会”违法解聘教师,让他寒心。
黄礼攸亦是业界名人: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兼湖南省油画家学会秘书长、湖南省美协油画艺委会副主任、湖南省青年美术家协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等社会职务,同时为湖南省第十届青联委员。
黄礼攸表示,他除了全身心投入艺术研究和艺术创作,2013年~2015年每年还为院系承担了至少四门以上专业和基础课程,平均每年总课时不少于300节的本科教学任务。
“在教学过程中,我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学校和院系需要我时挺身而出,为建筑学院和软件学院的教学需要尽我的一份心力。”
聘期的4年中,他还创作艺术作品百余件,参加全国及省级专业展览20余次,举办个人画展两次,重要学术联展10余次,并获得各级奖项5次,其中省级银奖两项,铜奖一项,编著个人专著画册3本,主持和参与省级项目两项。其间,他还组织和主持了多次全省、全国和国际大型展览和艺术交流活动等。
他指出,学校没有建立一套对于美术老师的考核评价系统,在“专职科研岗聘期考核及续聘审批”的过程中武断地评定自己为“不合格”“不续聘”,他对此不能接受。
湖南大学相关负责人:“学校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9月13日,湖南大学人力资源处处长彭兰就此事接受了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
她说,杨建觉等人提出的“湖南大学作出解聘决定的主体违法,终止与原告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违法,其解聘决定违反了正当程序”并不属实。
彭兰解释说,两人申诉中指控非常设的机构“五人委员会”非法解聘教师不是事实。这个“五人委员会”是滚动式机构,并不是2011年才有,早在2009年就开始履职。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校长、常务副校长、学院院长加两名专家。由于学校实行的是全员聘用(除省委组织部门管理的校领导外),教授评聘上岗等,都是新老教师在一起竞争,学校的该委员会每一个月接受学院的材料来审议,行使教育科研系列聘任的权力,这实际上是一个行政聘任的审议方式。
她说,学校解聘教师是依法办理的。依照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和规定,“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2011年全校推行了全员聘任。“学校与大学职能直接相关的岗位定编4278人。我们的理解是,这是学校可以用人的数量,而非身份编制,学校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彭兰称,杨建觉、黄礼攸两个老师很有能力,但学校审议聘用合同时,是对照合同约定条款完成情况来考核。事实上,在2014年考核不合格的情况下,学校还是给予了延续一年的机会,但两人没有把握。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查询了两位副教授当年签订的合同和考核资料。杨建觉是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聘专职科研岗副研究员岗位,其岗位职责分为科学研究和公共及服务性工作两类。前者中要求,聘期内主持部省级科研项目1项;年均到账科研经费(横向)不少于50万元。
而公共及服务性工作这一类则是:根据所在学院的安排参加科研及学科建设工作等。
黄礼攸的合同中,科学研究一栏为:满足湖大人字[2011]32号文件中的5年聘期要求,并完成学院要求的聘期岗位职责。公共及服务性工作与前者一致。
彭兰就此解释,考核的硬性条件是,专职科研岗位上,教授必须要主持国家级课题,副教授要主持省级课题。
据悉,全员聘用的考核中,湖南大学共计200多人低聘,3人不再聘用。
湖南大学报送教育部人事司的材料显示,杨建觉2000年回校后即以特殊方式(兼职)在校工作,10多年来未担任本科教学任务,曾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建筑师等。黄礼攸也在外创办培训学校,并在学校的兼职清查中未如实申报。依据规定,其兼职属于禁止性兼职,应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高校的人事改革难题
黄礼攸、杨建觉的诉讼代理人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2015年10月30日,湖南大学终止了与原告的人事聘用关系,并停发了个人工资,强行解除了湖南大学与申诉人的教师聘用关系和干部人事关系,这一决定存在严重违法,因为黄礼攸、杨建觉均属湖南大学在编教师,由国家财政发放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而杨建觉、黄礼攸并不存在教师法中规定的解聘情形。
此外,中央有关部门作出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中指出,“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据此,湖南大学作为用人单位,对单位在编教职工的管理应试行为岗位管理,即湖南大学有权以聘用的方式对单位在编教职工具体进行的执业分工进行安排,但其并无解除与在编教职工人事关系的权利。
代理人认为,湖南大学与申诉人之间的聘用合同实质应为岗位分配问题,湖南大学有权不再续聘黄礼攸、杨建觉为湖南大学的教师,但不可否认其仍然与湖南大学存在着人事关系(仍然在湖南大学的人员编制内),湖南大学无权开除申诉人,仍应按时发放工资,并可以通过聘用的方式安排申诉人其他校内岗位,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湖南大学以解聘为名,行开除之实,属于违法和越权的行为。
曾担任多年高校法制办负责人的湖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刘兴树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湖南大学推行全员聘用制、与教师签订合同考核管理符合国家政策,但高校属于事业单位,对考核不合格者解除人事关系不符合规定。
同样担任多年高校法制办负责人、现任南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的罗万里教授则认为,高校依法拥有用人的自主权利,长期以来国内高校中既藏龙卧虎,也不乏无法达标之人,而对后者的应对和处理,往往是高校的难题。湖南大学严格推行全员聘用和考核,是湖南省内高校的示范。面对和解决随之涌现出来的问题,对于推动高校人事改革有很好的启示意义。(洪克非)